当前日期时间
|
盘式蚊香产品标准主要指标解读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2-08-25 14:09:34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摘要:2001年,国家制定了GB18416-2001《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盘式蚊香》强制性标准(以下简称国家标准),其中技术要求主要包括:用药要求、外观和感官、连续燃点时间、抗折力、脱圈性、平整度、药效、有效成分含量、热贮稳定性。
2001年,国家制定了GB18416-2001《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盘式蚊香》强制性标准(以下简称国家标准),其中技术要求主要包括:用药要求、外观和感官、连续燃点时间、抗折力、脱圈性、平整度、药效、有效成分含量、热贮稳定性。现对主要技术指标解释如下:
用药要求
    国家标准规定:“必须是经国家级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或鉴定允许使用的药剂。”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条款,产品一旦在这一条款上被判不合格,就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。这一条款包括两部分:
    1.“必须是经国家级政府有关部门登记。”这就是说,盘式蚊香产品的有效成分必须要国家级政府有关部门登记。日常检验中发现有的产品登记的是剂型A,检出含有未登记的剂型B;或者只检出没有登记的剂型B。通过询问企业得知,销售商反映产品驱(灭)虫效果不好,生产企业就在产品里添加剂型B或者干脆直接只用驱(灭)虫效果好的剂型B来提高产品的使用效果。这种行为在S2增效剂被限制使用后有增多的倾向。这种做法明显违反《农药管理条例》中第六条“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。生产(包括原药生产、制剂加工和分装,下同)农药和进口农药,必须进行登记。”和第七条“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,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、含量或者使用范围、使用方法的,应当申请变更登记。”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禁止生产、经营和使用假农药。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:(一)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;(二)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、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、名称不符的。”由此可见,这种产品是假农药,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。
    2.“必须是经国家级政府有关部门”“鉴定允许使用的药剂”。这就是说某些不需要登记的药剂,比如增效剂,必须是经过鉴定证明安全且被国家级政府有关部门允许使用。日常检验中发现个别企业仍在使用限用、禁用的药剂,对于企业使用比较广泛的增效剂,由于存在安全不确定因素,S2已经被明文规定限制使用,但是还有的企业仍在使用;对于新开发的增效剂,也必须在经过鉴定且允许使用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。
    连续燃点时间
    国家标准规定:“每单盘盘式蚊香连续燃点时间≥7h,中途不得熄灭(特殊规格的盘式蚊香按明示燃点时间要求)。”
    这一条款不难理解,但有个容易忽视的地方需要注意,就是特殊规格的盘式蚊香的连续燃点时间必须在包装上明示,而不能只在执行的企业标准或技术文件里标注。消费者接触的是盘式蚊香产品,消费者必须能从产品的包装上了解到产品的必要信息。
    药效
    国家标准规定:“KT50≤8.0min。”药效就是杀虫产品的驱(灭)虫效果,包括一系列评价,比如KT50、死亡率、现场模拟等。盘式蚊香产品只要求做KT50评价,目前采用的是机值法。药效这一指标就是产品的生命,没有好的驱(灭)虫效果,就没有产品的销路。“8.0min”是一个比较宽松的上限,多年的检验数据表明,在这一指标上不合格的产品微乎其微。现在大部分盘式蚊香生产企业追求的是最迅速的击倒试虫效果,但是这一效果必须建立在昆虫生理学科学研究的基础上。前期产品用药猛,药效好,昆虫容易产生抗药性,后期产品就很难在最安全最经济的用药上达到好的药效。
    有效成分含量
    国家标准规定:“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必须在包装上明示,不得低于产品明示的含量。”
    这一条款要求有效成分含量要在包装上明示,只要检出的含量不低于明示的含量就判合格。有效成分含量低于明示含量的情况很少,反而是高出明示50%以上的占大多数,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提高产品的药效。